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体规〔2025〕3号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云南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10月11日经省体育局2025年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体育局

202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保障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以及《体育总局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规字〔202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范围按照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在云南省区域内举办“目录”范围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由云南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前款所述“目录”范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主办单位按程序逐级报至省体育局进行审查,审查程序、申请材料、审查时限参照本办法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云南省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活动服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内设机构职能分工,建立本部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制度,明确监管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赛前风险评估、赛中监管服务与赛后总结评价相结合的安全监管机制,全面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风险防控、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和杜绝赛事活动中的人员伤亡等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云南省体育局负责全省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许可工作;设区的州(市)在本辖区内举办跨县(市、区)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赛事活动举办区域所涉及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权属,协商不一致的,须向赛事活动涉及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跨州(市)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赛事活动举办区域涉及的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权属,协商不一致的,须向赛事活动涉及的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跨省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赛事活动举办区域涉及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权属,协商不一致的,须向云南省体育局和其他相关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按照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许可要求办理。跨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涉及云南省辖区的由云南省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除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许可外,还应按照《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进行审批。

第五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许可对象是指“目录”所列赛事活动的组织者,由组织者提出许可申请。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原则上由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提出许可申请,受主办方书面委托,承办方也可以提出许可申请。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依规向所属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第二章 许可实施

 

第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第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赛事活动的组织者至少在赛事活动举办之日前30日向赛事活动举办区域属地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附件1)。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以上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如不符合承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可以由体育行政部门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但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体育行政部门承担。实地核查主要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条件标准逐项审核。

第十一条 涉及器材、设施等场地布置环节具体事项,可结合赛事活动实际情况,采取较为灵活的核查方式,既要确保相应要求落实到位,又要有利于赛事活动的举办。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涉及的场地、器材和设施等涉及办赛安全的有关条件出具专业性意见,根据专业性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后,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根据核查结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自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附件2);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附件3)。

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

(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

(三)实地核查情况;

(四)批准情况。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附件4、附件5)。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附件6)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附件7)。

第十四条 实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全省范围内举办的所有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统一报省体育局备案。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5日内报至州(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材料或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5日内报至省体育局备案。

 

第三章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十五条 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与服务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内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管,严格落实许可、监管主体责任。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对于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在赛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对赛事活动举办中易发生危及公共安全和参赛者人身安全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要制定医疗、救援、消防等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赛事组织机制;承办方应当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

(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五)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

第十九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无法判定是否启动“熔断”机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有权直接向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二)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三)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中止赛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中止。

第二十条 启动“熔断”机制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赛事活动场地、规模、环境等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第二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视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启动“熔断”机制;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列为高危险性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或章程,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切实提高相关主体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认识和赛事活动组织水平,明晰相关责任,保护各方权益。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监管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参与者(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情况,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并做好归档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就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建立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推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线上线下融合,推进许可实施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书

2.关于同意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决定

3.关于不同意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决定

4.变更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书

5.取消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书

6.关于变更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决定

7.关于撤销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决定

8.申请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流程图(现场办理)

9.申请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流程图(网上办理)

 

相关链接:

关于《云南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云南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领导答疑

一图读懂关于《云南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备案说明

云南省体育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