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局省级运动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级训练单位、省棋牌中心,省青训中心:

《云南省体育局省级运动队管理规定》已经局务会审定,现印发你们,省级训练单位、省棋牌中心遵照执行,省青训中心参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体育局省级运动队管理规定

云南省体育局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体育局省级运动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体育局各训练单位所属省级运动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级运动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运动队是指省体育局省级训练单位(含省棋牌中心)管理的竞技体育运动队伍。

第三条 本规定是省级运动队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省级运动队所属的运动员(聘用、试训)、教练员(含外聘)、领队和配备的科研、医务等辅助人员。

第四条 加强省级运动队规范化管理,是运动队进行备战训练的基础,是提升竞技水平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坚持党建引领,加强政治建设,建立正规的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切实打造政治合格、能征善战、作风优良的省级优秀运动队。

第五条 省级运动队以为国争光、为省添彩为核心任务,力争在国际国内赛场取得好成绩,向国家输送优秀人才,坚决做到反兴奋剂问题“零出现”,展现良好精神风貌,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向社会传播正能量,引领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体育强国、体育强省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第六条 各省级训练单位应成立运动队管理委员会,负责运动队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对运动队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统筹、部署、推进,对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运动队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单位分管领导、相关科室和运动队负责人、运动员代表组成,在训练单位领导下,指导、服务所属运动队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牢牢把握建队原则,加强全面建设,不断提高省级运动队建设正规化水平。

必须加强政治建设。坚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到运动队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加强运动队理论和思政教育,强化意识形态工作,打牢运动队建设的思想根基,始终保证运动队建设的正确方向。

必须坚持依法建队。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意识,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坚持依法依规开展运动队的全面管理工作,不断提升运动队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运动员为核心、以教练员为首要,科学处理争金夺牌与个人成长的关系,加强全面培养,注重提升综合素质能力,确保运动员、教练员等人员的良性成长。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各类人员职责

 

第九条 主(总)教练

根据运动队实际,由主教练(或领队)负责运动队的全面工作,严格遵守《教练员守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计划本项目发展,制定训练和备战方案。抓好队伍梯队建设,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熟悉全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备战和参赛工作,领导所属人员贯彻执行;

(三)科学贯彻执行“三从一大”训练原则,组织领导竞赛备战工作,制订并及时调整训练计划,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竞技水平;

(四)认真做好赛前准备、临场指挥和赛后的总结工作;

(五)关心爱护所属人员,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六)教育和带领所属人员执行有关法规制度和纪律,预防各种事故、案件的发生;

(七)统筹本队思想政治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文化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所属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

(八)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组织反兴奋剂知识学习宣传教育,坚决抵制以各种形式使用兴奋剂,严防发生任何兴奋剂违规行为和问题;

(九)强化团队意识,重视医务、科研和体能工作,形成复合型训练整体合力,促进竞技水平提升;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领队

领队原则上安排专职人员担任,应是中共党员,协助主教练做好运动队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全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日常行政、管理、教育、后勤工作,监督训练、比赛任务的完成;

(二)负责组织理论学习、政治教育、文化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全队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负责内外联系协调等工作,与本项目有关协会建立融洽的工作关系;

(四)负责财务预算和管理,核批全队经费开支;

(五)教育和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制度和纪律,协助主教练做好队伍反兴奋剂日常管理、教育宣传等工作,严格教育管理和遵纪守法,预防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

(六)掌握全队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运动员,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组织本项目教练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业务研讨;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助理教练

助理教练隶属于主教练,协助主教练工作,严格遵守《教练员守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职能分工,认真执行训练计划(含技战术、体能、心理、智能等),指导、督促所管运动员完成训练任务,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运动员执行计划情况,协助主教练,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运动成绩水平;

(二)帮助收集整理科学训练的技术信息,为教练员提供训练、竞赛的最新动态和技战术发展趋势;

(三)配合做好思想和管理工作;

(四)完成主教练和领队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二条 运动员

严格遵守《运动员守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继承、发扬中华体育精神,学习中国女排精神,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努力提高竞技水平,为国家和云南争光添彩;

(二)严守法纪,服从管理,尊重教练和其他辅助人员,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维护良好形象;

(三)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合理安排自己的业余生活,认真参加政治、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四)严格遵守赛风赛纪,坚决抵制各种兴奋剂,加强自律和自我保护,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药品、营养品、食品等产品,按照规定进行行踪申报。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

各项目省级运动队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医务人员,确有困难的,也应指定相对固定队医,队医应具备相关资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运动员伤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建立全队人员健康档案;

(二)负责医务监督工作,加强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三)协助科研人员对运动员进行生理、生化指标测试;

(四)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治疗方法、防伤防病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加强药品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药品收、发登记制度;

(六)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掌握最新的反兴奋剂信息;帮助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测,指导办理用药豁免事宜;

(七)协助加强营养膳食的监督管理;

(八)完成主教练和领队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

各项目省级运动队至少配备1名科研人员,确有困难的,应指定相对固定的科研人员,人员由云南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协调安排,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训练、参赛需求,加强科研理论研究攻关,制定详细的科研和科技服务计划,并负责落实;

(二)与教练员和医生紧密配合,完成身体机能评估、运动表现评估、训练负荷监控、体能测评等科研测试工作,结合训练实际完成分析和评定工作,及时、准确反馈结果,为教练员提供有价值和针对性的建议;

(三)对运动员的专项技术和主要训练方法进行诊断、分析,协助教练员改进提高;

(四)建立科研数据库,并纳入云南省竞技体育管理系统中;

(五)对营养品采购提出建议,指导使用营养品;

(六)对影响运动员运动表现的相关因素形成专项科研攻关项目研究;

(七)协助队伍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风险排查等工作;

(八)完成主教练和领队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支部建在运动队”要求和“应建尽建”原则,建立健全党支部和团支部,配齐相关组织的领导和骨干。

运动队在转训、外训、参赛期间,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十六条 运动队各党支部、团支部应认真落实党建(团建)基本任务、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各训练单位党组织及群团组织,应建立与省级运动队结对帮建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活动。认真落实机关党委委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指导省级运动队抓好党建和群团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以教练员、优秀运动员为重点,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八条 将运动队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与训练、参赛、日常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持续开展“祖国在我心中”主题活动,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应纳入单位工作计划,与备战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第十九条 运动队管理人员应坚持住队,常态化开展交心谈心,及时掌握运动员思想动态,做到“四个知道一个跟进”,即知道运动员在哪里、在干什么、在想什么和有什么困难问题,跟进做好一人一事工作。

第二十条 结合运动队实际,每月组织1次集中升国旗仪式,结合重大节日和纪念日开展主题演讲、传统教育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融入到训练、比赛、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一条 省级运动队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加强自身言行的规范和约束,不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参与、不围观、不评论敏感话题。

 

第四章 训练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训练计划

(一)各运动队应规范开展训练工作,坚持刻苦训练、科学训练、安全训练、文明训练,培养运动员顽强的意志、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

各训练单位要围绕每个周期签订的备战参赛目标,制定本周期备战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体育局备案;

(二)省级运动队对照本单位周期备战实施方案,制定周期备战工作计划,并根据备战工作进程细化年度、月、周训练计划,周期备战工作计划由本单位办公会审定,年度训练计划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月、周训练计划报本单位训练管理部门备案;

(三)省级运动队组织实施训练原则上按计划执行,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的,须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根据备战训练需要,运动队到驻地以外训练的,要制定外训计划,训练计划包含且不限于必要性、时间、食宿情况、预期目标、人员和详细经费预算,外训工作“一事一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省体育局备案。外训施行“周报告”和评估制度,外训省级运动队每周要向本单位训练科室报备训练情况,每次外训结束后及时向单位提交外训效果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未按要求备案的,暂缓审批下一次外训申请;

(五)结合项目特点和竞技水平提升规律,紧贴训练进程,科学安排基础体能和专项体能内容,配套制定体能训练计划,严格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训练实施

(一)主教练在训练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助理教练辅助组织训练,领队、队医和科研人员主动跟训跟队服务,保证训练按计划安全、有序进行;

(二)教练员、运动员训练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停训,遇特殊情况须提前请假;

(三)每次训练课组织要严格正规,做到训前有部署、训中有检查、训后有小结;

(四)建立并严格落实训练日志登记制度,教练负责记录每名运动员当日训练情况(重点是各项训练数据)。

第二十四条 训练督查与考核

(一)各训练单位建立备战训练督查和问责制度,及时发现、督导解决有关问题,确保训练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二)各训练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备战训练工作全面分析盘点,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训练形势分析会,备战冲刺阶段适时增加全面分析盘点和形势分析会频次。运动队(组)至少每月召开1次训练形势分析会,每周组织1次训练小结;

(三)各训练单位建立训练督查工作机制。单位主要领导每周至少1次、分管领导至少3次到训练场督训,训练管理部门加强经常性督导检查和评价;

(四)各训练单位围绕既注重训练过程督导,又体现比赛成绩导向,建立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考评制度。

 

第五章 比赛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训练单位季度参赛计划报省体育局备案。运动队的参赛计划由主教练提出,逐级报本单位领导审批。未经单位审批同意,运动员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比赛。

第二十六条 参加比赛,做到赛前充分准备、赛中沉着应战、赛后及时总结。重要比赛单位相关领导应到场督战,各有关部门加强跟队服务,赛后及时向省体育局报送参赛总结。

第二十七条 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赛事行为有关要求,认真执行竞赛规程、遵守竞赛规则和主办单位的有关规定,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做遵守体育道德的表率。

第二十八条 根据比赛类型,按规定着装(运动服、比赛服、领奖服等)和使用运动装备。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运动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各训练单位或运动队统一规范一日生活作息,应明确起床、早餐、训练课、午餐、午休、晚餐、就寝时间。作息时间表,由各训练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队务管理

各运动队应制定统一规范的队务管理制度,包括内务卫生、轮流值日、考勤管理、查寝点名等,严格规范运动队的日常行为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 餐食管理

加强运动员营养膳食管理,确保运动员餐食干净卫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运动员严禁外出就餐和点外卖,严禁网购食品和营养品。外训或比赛期间,在指定地点就餐。

第三十二条 请假销假

(一)运动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按时归队销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二)训练时间内,运动队所有人员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三)因特殊事由,请假1日(含)以内的,主教练、领队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运动员由主教练(或领队)审批;请假2日(含)以内的,主教练、领队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运动员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主教练、领队、运动员均由主要领导审批。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请假,均须报本单位训练科备案,运动员请假应按照规定进行行踪申报。助理教练及其他辅助人员按照各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落实请销假制度;

(四)训练单位建立规范请销假制度,加强门卫管理,运动员凭请假条出入。

第三十三条 值班

单位运动队管理委员会建立日常值班制度,可与单位值班合并安排,负责协调处理运动队突发事件,检查运动队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节假日值班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运动队每天安排管理人员住队,原则上由教练、领队轮流担任,主要负责运动队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例会

通常情况下运动队每周召开1次例会,由主教练或领队召集,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布置下周训练计划等工作。

 

第七章 复合型团队建设

 

第三十五条 省级运动队应建立以主教练为核心的复合型团队,核心项目、重点项目优先建立要素完备的复合型团队,团队至少包含主教练、领队、助理教练、科医人员。

第三十六条 复合型团队中主教练在训练、比赛、管理中起主导作用,负责复合型团队的选拔、组建、调整工作。主教练要明晰团队成员责任,建立考评制度,明确考评标准,每年年底组织一次综合考评,考评成绩可与奖金分配系数挂钩。

第三十七条 复合型团队每月至少组织2次工作会议,集体分析运动队训练、参赛、管理形势,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复合型团队须签订分配协议,明确年度比赛和综合性赛事奖金分配事项。

第三十九条 各省级训练单位应建立复合型团队内控管理机制。

 

第八章 运动员的注册、试训、聘用、停训和退役

 

第四十条 运动员的注册、试训、聘用、停训、退役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省级训练单位负责所管项目运动员注册工作。交流外省或引进运动员,须报省体育局批准同意。

第四十二条 省级训练单位加强所属运动队运动员试训工作的统筹管理,试训运动员招收应严格按照云南省体育局有关规定执行,招收数量必须控制在下达试训运动员指标以内。

根据项目布局发展情况,省体育局每个周期下达1次训练单位试训指标,每年根据各项目发展情况进行1次微调。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每月集中审批1次试训运动员。

招收的试训运动员须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且年龄应在省运会甲组年龄-1岁以上,招收不满足年龄条件的试训运动员,须说明理由,按程序逐级报省体育局批准;招收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试训运动员,招收单位要提供试训运动员接受义务教育基础条件,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试训运动员经省体育局批准招收、退回后,训练单位应及时办结有关手续。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应充分论证、说明理由,按程序逐级报省体育局批准,延训期限不超过一年。

未经省体育局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组织所属聘用运动员和试训运动员以外的人员进行训练。

第四十三条 省级训练单位运动员聘用工作贯彻“服从项目布局、全面综合考量、规范聘退程序、严肃组织纪律”总体要求,严把成绩关、年龄关、健康关、手续关。

原则上每年聘用运动员数量控制在本单位运动员编制岗位空缺数内。新建项目等特殊原因需聘用的,本单位确无编制岗位空缺,由省体育局总体调控。

运动员聘用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训练单位应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规定,建立更具操作性、针对性、实效性的运动员考评制度。

各训练单位每月进行专项成绩和体能状况数据更新,建立数据库;每年利用冬训进行一次体能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年底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具体办法由训练单位自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因训练水平、伤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专业训练的,可安排运动员停训,运动员自主管部门审批停训之日起即进入职业转换过渡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落实相关待遇和保障,加强日常跟踪管理,职业转换过渡期满办理退役手续。

运动员停训工作应慎重进行,因训练水平原因拟安排停训的,本单位须提供运动员评估报告;因伤病原因拟安排停训的,须由云南省运动队医务保障专业委员会出具鉴定材料。

 

第九章 教练员的聘任、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六条 教练员聘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通常在每个周期前,由本单位教练员聘任管理委员会负责完成聘任,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单位教练员空编,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方可外聘教练,且数量严格控制在空编数内。聘用编制外教练员,占用本单位编制外用工额度。

第四十八条 训练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外聘教练员,外聘教练员应按照外聘人员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其中,外籍教练的聘用应充分论证,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文件要求。

第四十九条 各训练单位应加强所属教练员岗位培训,为教练员学习深造提供、创造良好条件。省体育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年度培训计划,选拔推荐省级运动队优秀教练员参加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省级运动队教练员培训;各训练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所属项目全省教练员培训。

第五十条 各训练单位应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规定,建立更具操作性、针对性、有效性的教练员考评制度。

各训练单位每年对所属教练员进行1次考核,每个周期进行1次综合考评,结果作为教练员聘任、职称评定、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训练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章 文化教育

 

第五十一条 省级训练单位树立“全面提升运动员综合素质”的理念,加强运动员文化和职业教育,制定年度文化和职业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单位的文化和职业教育工作,运动员文化和职业教育工作应安排专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省级训练单位及省级运动队应提供必要保障,确保运动员接受法律规定的学历教育。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应就近就便协调安排学校就读;高中、职高阶段的,应创造条件保留学历上升通道,支持鼓励运动员报考大学继续深造。

第五十三条 省级运动队主教练要注重提高训练质效,统筹好学训矛盾,领队具体负责运动员文化学习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

第五十四条 省级训练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帮助运动员设计个人职业规划,结合实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职业转换过渡期,依托学校、培训机构等组织培训和学习,为运动员职业转换奠定基础。

 

第十一章 外事活动

 

第五十五条 省级运动队涉外活动(包括因比赛可能与外籍人员接触)按照国家、云南省有关要求和纪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省级运动队和运动员出国(境)外训应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严格审核外训范围、时间、规模、人员和时间等内容。参加涉外交流活动、接待国(境)外运动队,由各训练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由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七条 省级运动队和运动员出国(境)外训、比赛、参加外事活动,应提前组织开展外事规定和法纪教育,加强管理,严防发生涉外问题。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省级运动队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失管失控发生安全问题。

第五十九条 教练员、运动员应严格遵守训练安全要求,完善必要的安全事故应对措施,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条件下训练。

第六十条 训练前教练员检查训练场地和器械,训练中注意周围环境,密切观察运动员身体状况,训练后及时收拢人员、整理器材安全返回。离开驻地训练、在危险地域训练或进行大强度训练等危险系数较高的训练,应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生命健康安全。

运动队应加强枪弹等特殊器材、设备的管理、运输、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六十一条 训练单位应按规定为每名运动员(包括试训)、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办理中华体育基金伤残互助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十二条 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强化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

第六十三条 云南省反兴奋剂中心加强省级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每半年向局党组、省反兴奋剂领导小组报告反兴奋剂工作。各训练单位应建立全覆盖的反兴奋剂工作网络,组织领导所属省级运动队,依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法规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应将反兴奋剂工作纳入重要内容,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省级运动队主教练对本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承担主管责任。

第六十五条 云南省反兴奋剂中心每半年对各省级训练单位反兴奋剂工作情况进行1次综合督导检查,全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训练单位进行反兴奋剂工作检查。

第六十六条 运动员及其他人员发生兴奋剂违规,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应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六十七条 省级运动队年度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列支使用。

第六十八条 各训练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制定省级运动队财务工作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五章 场地设施和装备器材管理

 

第六十九条 各训练单位应按照《云南省高原体育基地群建设规划》统筹场地设施建设,建立规范的场地设施管理制度,加强经常性维护,为运动队提供良好保障。

第七十条 省级运动队年度服装由省体育局统一样式,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省级运动队运动员(包括交流引进云南注册、以云南为主联合培养、与相关单位共同培养)和复合型训练团队跟队人员享受年度服装。年度服装由各单位发放,登记造册,本人签字领取。

第七十一条 省级运动队耐用性器材和易耗性器材按有关规定由单位统一采购,指定专人管理。

耐用性器材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易耗性器材由项目运动队统一领用,做好入库、出库登记,领用器材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云南省体育局各训练单位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指导各省级运动队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云南省体育局与有关单位联办、购买服务的运动队和云南省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省级运动队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参照国家、云南省关于事业人员有关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各训练单位自行制定。

第七十五条 加强省级运动队所属人员参加商业性质活动的管理,未经单位批准,不得接拍广告、接受赞助、代言或参加其他商业性质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8日印发的《云南省体育局省级运动队管理规定(试行)》废止。

 

相关链接:

 

关于《云南省体育局省级运动队管理规定》领导答疑

 

一图读懂关于《云南省体育局省级运动队管理规定》

 

关于《云南省体育局省级运动队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云南省体育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