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体育局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体育局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体育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体育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体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置两个专业类别: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教练员职称的名称依次为:初级教练(初级)、中级教练(中级)、高级教练(副高级)和国家级教练(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的名称依次为:初级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运动防护师(中级)、高级运动防护师(副高级)、正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体育训练、教学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在体育领域从事技术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体育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体育事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作风端正,无违反法律法规纪律的不当行为。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运动防护能力,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胜任本职工作;具备从事教练员、运动防护师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按照要求完成岗位培训。
第七条 申报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初级教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教练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经考核合格。
(二)申报中级教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教练工作满3年。
(三)申报高级教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
2.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教练工作满4年。
(四)申报国家级教练,应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第八条 申报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初级运动防护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3.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经考核合格。
(二)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3年。
(三)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2.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
(四)申报正高级运动防护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第九条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初级教练评审条件:
(一)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第十一条 中级教练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1.省级运动队申报人员
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参加1次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
(2)获得1次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录取名次。
(3)获得1次全运会录取名次,或1次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前三名。
(4)集体球类项目获得1次全运会以上级别综合运动会录取名次,或1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
2.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各级(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和业余体校申报人员
输送4名以上运动员至上级训练组织;训练1年以上或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参加1次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
(2)获得1次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录取名次。
(3)获得1次全运会录取名次,或1次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前三名。
(4)参加1次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或其他同级别赛事。
(5)参加1次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赛事。
(6)获得1次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最高年龄组别前三名。
(7)获得4次省运会(单项)最高年龄组别前三名,或4次省青(少)年锦标赛、省青(少)年冠军赛(总决赛)最高年龄组别、其他同级别赛事同组别冠军。
(8)集体球类项目获得1次全省年度最高水平赛事最高年龄组别前三名。
第十二条 高级教练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1.省级运动队申报人员
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获得1次奥运会录取名次。
(2)获得2次亚运会或全运会前三名。
(3)获得3次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或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4)集体球类项目获得2次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十二名,或2次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各级(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和业余体校申报人员
输送9名运动员至上级训练组织;训练2年以上或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获得1次奥运会录取名次。
(2)获得2次亚运会或全运会前三名。
(3)获得3次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八名或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4)获得3次世界或亚洲青年(综合)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各项目最高年龄组别前三名。
(5)获得4次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或其他同级别赛事,各项目最高年龄组别前三名。
(6)获得6次省运会(单项)最高年龄组别前三名,或6次省青(少)年锦标赛、省青(少)年冠军赛(总决赛)最高年龄组别、其他同级别赛事同组别冠军。
(7)集体球类项目获得2次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十二名,或2次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2次世界、亚洲青年(综合)运动会最高年龄组别录取名次,或2次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最高年龄组别前三名。
(三)学术成果
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体育训练方面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
2.县以下人员,撰写体育训练方面的工作总结或学术研究等代表性成果1篇以上。
第十三条 国家级教练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具备培养、指导副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获得1次奥运会前三名,或2次前八名。
(2)获得3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集体球类项目获得2次奥运会录取名次,或2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2.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20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应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获得2次奥运会前三名,或3次前八名。
(2)获得3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集体球类项目获得1次奥运会前三名,或2次奥运会录取名次,或3次奥运会前十二名,或2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
3.学术成果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体育训练方面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
(2)县以下人员,撰写体育训练方面的工作总结或学术研究等代表性成果2篇以上。
第十四条 初级运动防护师评审条件:
(一)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第十五条 中级运动防护师评审条件:
(一)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三)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第十六条 高级运动防护师评审条件:
(一)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2项以上,县以下人员撰写运动防护方面的工作总结或学术研究等代表性成果2篇以上。
(二)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三)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第十七条 正高级运动防护师评审条件:
(一)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运动防护方面代表性成果2项以上,县以下人员撰写运动防护方面的工作总结或学术研究等代表性成果2篇以上。
(二)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
(三)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第五章 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体育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教练员,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高级教练推荐可直接申报中级教练,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国家级教练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教练或国家级教练: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中级教练:
1.省级运动队申报人员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参加1次奥运会。
(2)获得1次亚运会或全运会前三名。
(3)集体球类项目获得1次亚运会或全运会前八名。
2.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各级(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和业余体校申报人员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参加1次奥运会。
(2)获得1次亚运会或全运会前三名。
(3)参加2次青奥会。
(4)获得2次亚青会或全国青年运动会前三名。
(5)集体球类项目获得1次亚运会、全运会前八名,或2次亚青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前八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练:
1.省级运动队教练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获得1次奥运会前三名。
(2)获得1次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
(3)集体球类项目获得1次奥运会录取名次,或1次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
2.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各级(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和业余体校教练
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获得1次奥运会前三名。
(2)获得1次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
(3)获得2次青奥会前三名。
(4)获得2次亚青会或全国青年运动会冠军。
(5)集体球类项目获得1次奥运会录取名次,或1次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或2次亚青会录取名次,或2次亚青会、全国青年运动会最高年龄组别前三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1次奥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
2.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2次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
第十九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退役运动员,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高级教练推荐可直接申报中级教练,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国家级教练推荐可直接申报高级教练或国家级教练。
(一)运龄满4年,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中级教练:
1.运动员时期获得1次奥运会录取名次,或获得1次亚运会、全运会前六名。
2.运动员时期参加1次奥运会集体球类项目,或获得1次亚运会、全运会集体球类项目录取名次。
(二)运龄满8年,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高级教练:
1.运动员时期获得1次奥运会冠军。
2.运动员时期获得1次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且任教练员以来所带运动员获得1次亚运会、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三名。
3.运动员时期获得1次奥运会集体球类项目前三名,或1次亚运会、全运会集体球类项目冠军。
第二十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云南省体育局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违反赛风赛纪或其他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不得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体育专业工作年限是指相应层级职称聘任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申报高级(副高级)职称、正高级(国家级)职称和特殊评审的人员,应当参加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面试答辩。
第二十六条 体能教练和群众体育教练申报评审条件按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标准条件》中,教练员是指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员。运动防护师是指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
(二)本《标准条件》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是指申报者任主管训练教学工作以来的累计成绩。主管教练与辅助教练应根据其在开展训练教学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认定。同一时期内,原则上1支运动队或1名运动员认定1名主管教练。辅助教练参与职称评审,其参评成绩要求应高于基本标准条件。公派援外教练在国外所带运动员取得世界或亚洲优秀水平成绩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可优先评审。破格申报上一级职称,所依据的成绩原则上不得重复破格使用。
(三)本《标准条件》中,“输送”是指输送至国家队的运动员以国家队通知(集训通知)为依据,输送至省级运动队的运动员以试训半年以上或成为聘用运动员为依据,输送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的运动员以入学通知为依据。
(四)本《标准条件》中,“比赛”是指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省运会,以及经省级体育部门认定的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全国或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可根据项目发展情况,经体育总局或省级体育部门认定,提出本项目计算有效竞赛成绩的比赛名称。
(五)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2人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六)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
(七)本《标准条件》中“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