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表彰及记功嘉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体育局各直属训练单位、省体育科学研究所:
《云南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表彰及记功嘉奖实施细则》已经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总工会 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2023年2月14日
云南省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表彰及记功嘉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运动员刻苦训练、奋勇拼搏,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进一步激发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重大体育比赛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亚洲运动会(含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含全国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重大体育比赛或代表云南参加国内重大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的我省体育系统运动员(运动队)、教练员、后勤保障人员(含领队、队医、科研人员、训练单位领导等相关人员)、运动员输送单位。
第四条 拟表彰、记功嘉奖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爱岗敬业、勇挑重担、锐意创新,在本职工作中贡献突出。
第五条 表彰条件。
对取得奥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运动队),亚运会、全运会第一名的运动员(运动队),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推荐参加“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云南青年五四奖章(集体)”“云南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
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表彰的,不再重复表彰。同一表彰项目一般不重复授予。
第六条 对符合以上表彰条件的运动员(运动队),由省体育局作为推荐单位,根据有关评选表彰活动开展时间及评选条件,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各主办单位根据本次评选名额优先考虑。
第七条 记功嘉奖条件。
(一)对取得奥运会前三名及亚运会奥运项目第一名的运动员,记大功;对取得奥运会第四至六名、亚运会奥运项目第二至三名的运动员,记功;对取得奥运会第七至八名、亚运会奥运项目第四至八名的运动员,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亚运会非奥运项目第一名、全运会第一名的运动员,记大功;对取得亚运会非奥运项目第二至三名的运动员,全运会第二至三名的运动员,记功;对取得亚运会非奥运项目第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全运会第四至六名的运动员,给予嘉奖。
(三)对入选奥运会、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教练员,亚运会、全运会取得前二名运动员的主教练,第一名运动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记功。对取得亚运会、全运会第一名的项目队(组),集体记功。
(四)对取得亚运会、全运会第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第一名运动员的助理教练、队医、科研人员及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给予嘉奖。对取得亚运会、全运会第一名的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和输送单位(州、市教育体育局),给予集体嘉奖。
(五)对取得三大球项目前八名的运动队,给予集体嘉奖。
(六)为获得奖牌以上成绩的运动员(运动队)直接提供后勤保障人员纳入所在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范围。
第八条 对获得记大功的人员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对获得记功的人员或集体,省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州(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州(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对获得嘉奖的人员或集体,省级、州(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区)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对获得记大功、记功、嘉奖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九条 比赛结束一个月内,由获得上述成绩的运动员(运动队)所在单位填报记功嘉奖推荐材料,依程序进行及时奖励。
第十条 实施表彰、记功嘉奖以比赛总规程、秩序册、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
第十一条 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每年由省体育局对获奖人员开展排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表彰、记功嘉奖;对已经作出表彰、记功嘉奖决定的,由推荐单位向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建议后,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撤销,并收回个人或集体的证书、奖章、奖牌,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使用兴奋剂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记功嘉奖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表彰、记功嘉奖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记功嘉奖的。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表彰、记功嘉奖内容,由表彰项目主办单位及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