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11 17:12:00 来源:本站          

近日省体育局、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21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明确要求“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1〕28号),其中要求“对非学科培训机构,省级教育、体育、文化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确定部门分工和管理标准,严格审批和监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和《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制定本《指引》。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指引》共10部分,主要内容是: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指引》适用的范围,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培训活动的特殊要求,对不同年龄段(4—18岁)儿童青少年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设立条件。对申请举办培训机构者设置8个必要条件。

第三部分:举办者。对举办者进行限制性约束,特别明确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对外资企业参与举办和联合举办体进行具体要求。

第四部分:机构名称。明确机构名称的设置要求。

第五部分:组织机构与章程。从培训机构党的组织建设、章程、规章制度、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执行(行政)机构做了明确要求。

第六部分:从业人员。定义从业人员的类型,对从业人员应符合的资质、适用的法律规章、人员数量配备、背景审查等作出要求,对开展高危培训的和由外籍人员组织开展培训的进行单独限定,合法保证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其个人信息应进行真实地公示和备案。

第七部分:注册资金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明确民办非企业类的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履行好承诺告知等义务。

第八部分:场地设施。从培训场地、建筑面积、器材设施等进行具体要求,特别是针对体育类校外培训存在的安全风险特点,明确须符合9个方面的安全要求并建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

第九部分:培训内容。明确培训机构需要公开发布招生简章,培训内容应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培训材料应按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内部审查和审核备案。结合云南的省情提出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情推广普及具有民族民间传统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培训课程,形成“云南特色”。

第十部分:附则。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审批登记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要求各地建立体育培训市场“红黑名单”和监督举报等制度,提升体育市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对年检制度进行了具体明确。

四、起草过程

为充分了解当前全省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现状,使《指引》的起草更具针对性,省体育局与省教育厅一同在省内多地进行了调研,召集有关州市和县区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以及当地部分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者代表进行了座谈,实地查看了部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培训情况,研究起草了《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并向省直有关单位、16个州市教育体育局和省级体育协会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省体育局和省教育厅的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大众进行了意见建议征求,之后召集有关专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后成稿。

五、有关说明

(一)现有的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本《指引》施行之日前取得的尚在有效期的办学许可证继续有效,向属地县级教育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年检,按照关于年检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二)新设置的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新设置的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指引》要求进行审批登记,向县级教育体育部门申请获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办学许可证到期的培训机构需立即向属地县级教育体育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设立登记,未按时申请设立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该《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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