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体规〔2021〕1号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省级体育协会:
《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于2021年9月11日经云南省体育局第20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体育局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云南省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归口管理,全面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规模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进行管理,要符合有关标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保障、参赛等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平稳安全有序开展。
云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云南省体育总会(以下简称省体育总会)、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应充分发挥职能,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体育部门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创造条件,鼓励融入或体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色和地域特点,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
第五条 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特别是利用公园、山地、旅游区、森林、沙漠、江河湖泊、海洋、空域、公共体育场馆等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举办的,场地提供方或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 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主办或与其他省直部门共同举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运动会相关办法申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举办。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照《办法》,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第八条 举办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举办健身气功赛事活动,根据不同类别,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等的要求进行办理。
(二)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和《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等的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三)举办登山赛事活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国内登山管理办法》、《攀岩攀冰运动管理办法》和《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四)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等纳入高危项目管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云南省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通过国内代表机构或国内合作单位,在开展赛事活动120日前向省体育局申报(申报表见附件1),代表机构或合作单位根据省体育局出具的意见,在开展赛事活动90日前向云南省公安厅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备案的名称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并在体育赛事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赛事活动情况书面报送省体育局。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省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需省体育局(含内设机构)、省体育总会共同主办或承办的,应当报省体育局批准同意。共同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体育局完成申报后,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省体育局(含内设机构)、省体育总会作为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
第十一条 除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省体育局对全省范围内的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
体育赛事活动涉及其他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名称必须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云南”、“云南省”、“全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仅限于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全省性体育协会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
第三章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筹委会、竞委会、组委会等组织机制,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宣传)、通讯、应急、医疗、疫情防控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加强协同合作,并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
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安全工作方案及预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职责。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体育赛事活动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加强党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领导。
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以下同)应当按照全国体育单项协会办赛要求,配齐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严格落实医疗、防疫、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应急、救援、气象、生态保护、公众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关措施。鼓励赛事承办单位运用互联网新技术作为赛事安全保障、竞赛组织、赛事服务的有效手段,推动体育智慧化、科学化发展。
由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方应当将“云南体育”LOGO作为宣传标识;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体育赛事活动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宣传。
第十六条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裁判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等,以下同)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三)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第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重视赛事舆情的引导与应对,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指导和服务。
(一)根据职责开展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二)根据体育单项协会业务范围建立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选择使用。
(三)开展年度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等级评定,对于社会效益高、群众反映好和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可纳入本行政区域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向社会推介,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体育协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服务:
(一)结合本省实际和项目特点,向社会公布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体育赛事活动的办赛指南、组织标准和参赛指引,推动体育赛事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二)根据其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理收取相应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依法做好体育赛事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运用互联网、新媒体技术等举办线上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应当强化安全保障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联合通信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银保监等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各地要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人员、参赛人员科普知识培训,要分期、分批组织各赛事组委会、各运营单位、各赛事组织的从业者进行办赛、参赛指南培训,提高赛事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落实安全措施。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增加装备检查、保险购买等强制性措施,确保出现紧急情况能够果断处置。实行“熔断机制”,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及时终止赛事。
(四)做好疫情防控。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属地防控要求,按照“一赛事一方案”的原则,周密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成为疫情传播扩散的渠道。
第五章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手段向社会公布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渠道、监管响应机制和处理时限等,便于社会监督。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探索创建和完善体育赛事评价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的关注度、专业度、贡献度等开展评估,定期发布体育赛事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确定和调整本区域内体育赛事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赛事活动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系统各类赛事活动的监管服务力度:
(一)加强对各类赛事活动的评估指导监督。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制定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加强赛前研判、赛中指导、赛后评估。对参与人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重点监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征求相关单项体育协会等专业机构意见,及时督促主办方和承办方整改。
(二)制定切合实际的赛事活动工作方案和预案。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制定但不限于:赛事组织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实时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防范、比赛中止或延期、及时救援等内容)、疫情防控预案、安全风险防控等方案,抓紧、抓细、抓实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赛事活动疫情防控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落实“五有一网”,即:每一项赛事活动要有疫情防控指南,要有安全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要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要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等措施,对赛事活动实施网格化管理。
(四)加强体育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督服务。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评估,对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赛事活动,及时向社会推介。
第二十九条 对蹦床、搏击、轮滑、攀岩、翼装飞行、路跑、游泳、潜水、龙舟、帆船、帆板、登山、徒步、穿越、山地越野等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赛事活动,在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体育单项协会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没有正式公布之前,暂不举办。
第三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和反兴奋剂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配合反兴奋剂组织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配合司法部门对反兴奋剂违法问题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现有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白名单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依据组织情况、社会效益情况、社会影响力情况等,发布年度体育赛事活动白名单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完善追责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厘清责任边界,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
(二)严肃追究造成安全事故的组织者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追究监管责任。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不力,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等重点人群参与的竞赛活动,非行政区域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群体自发组织参与的竞赛活动,均归口于群众体育范畴;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归口于体育产业范畴;竞技体育赛事体系内的赛事活动归口于竞技体育范畴。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办法》为据。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10月12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1月11日。
附件:1.云南省境外非政府组织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申请表
2.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