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20〕2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精神,激发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热情,推动我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体育强省和健康云南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壮大体育产业市场主体
(一)支持体育企业创新发展。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鼓励具有自主品牌和竞争实力的体育企业创新发展,延伸产业链,引导各类中小体育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省体育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推进体育创新平台建设。推选服务业绩突出、品牌影响力强的服务平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鼓励省内体育企业参加全国体育科技创新大赛及全省创新创业大赛。(省体育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配合)
(三)推动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体育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强化以各级体育总会为代表的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体育社会组织网络体系。(省体育局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二、推动体育产业协调发展
(四)大力发展体育服务业。大力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服务业态。推进集高原体育训练、全民健身、体育旅游、体育科研、体育文化交流为一体的云南高原体育基地群建设。以上合昆明马拉松、格兰芬多国际自行车节等“一带一路·七彩云南”系列品牌赛事为引领,持续打造高原特色品牌赛事。到2022年,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占体育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60%。(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外办配合)
(五)创新发展体育制造业。加强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体育制造企业。促进科技在体育制造业的应用与推广,有效提升体育装备的科技含量和智能化水平。推动“永子”、“云子”围棋生产企业由生产向文创、旅游、培训、举办品牌赛事等领域拓展。(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六)加快发展冰雪产业。促进冰雪产业与有关产业深度融合,支持会泽大海草山、禄劝轿子雪山等的经营企业进一步改善场地设施条件,提升服务水平。支持腾冲启迪双创冰雪小镇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创建冰雪运动俱乐部,积极拓展冰雪户外运动和旅游市场。(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促进关联产业融合发展
(七)推动体医融合发展。将体育产业发展核心指标纳入全省卫生城市评选体系。鼓励医院培养和引进运动康复师,加强运动促进健康指导,建立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环境、不同身体状况的运动处方库,推动形成体医融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完善体质监测指标体系,将有关指标纳入居民健康体检推荐范围。为不同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运动健身方案或运动指导服务,推广科学健身,提升健身效果。把老年人中医养生保健方法纳入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的内容,深入推进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广泛开展老年人健康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省体育局、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八)推动体旅融合发展。以打造大滇西旅游环线和推动全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为契机,以“旅游观光+户外运动+赛事体验”为实现路径,积极引导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持续培育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到2022年,力争打造全国体育旅游精品景区10个、体育旅游徒步精品线路10条、体育旅游精品赛事20个、体育旅游精品目的地5个。搭建各类体育旅游资源推介平台,提升体育旅游产业交流合作水平。(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九)推动体教融合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专业教练员、退役运动员、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校体育课外训练和竞赛提供指导。支持教育与体育部门建立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共同培养机制,以游泳、田径等项目为试点,将教育部门主办的全省性青少年各类别赛事纳入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体系,打牢运动员培养基础。优化青少年体育竞赛体系,促进青少年运动技能普及和提高。以全省青少年足球改革为突破口,推动足球、篮球、排球三大球进校园。(省体育局、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促进体育消费
(十)鼓励体育消费。加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完善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机制,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延长开放时间,开发健身产品,提供体育培训服务。鼓励群众健身消费,培养健身技能,激活健身培训市场。支持数字体育APP开发,鼓励开展线上赛事、线上培训等新业务,发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居家式健身产业。围绕体育产业规划、城市体育用地供给、社区体育设施配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等要素,积极申报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十一)培养终身体育锻炼习惯。完善学校体育“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教学模式,教会每名学生熟练掌握1—2项终身受益的运动技能。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体育活动的指导,鼓励将健身休闲活动作为工会活动和职工福利内容。支持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及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老年人组织开展各类健身活动。(省体育局牵头;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配合)
五、推进体育设施建设
(十二)加大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力度。实施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持续推进“百万公里健身步道工程”和“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体育设施并依法按约定享受相应权益。政府投资新建体育场馆应委托第三方企业运营,不宜单独设立事业单位管理。已交付的体育设施由体育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落实体育用途。(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十三)鼓励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推进拓东体育馆片区改造提升,建设成集体育赛事中心、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医疗康复中心、体育文化中心为一体的健身休闲服务综合体。加强体育特色小镇和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省体育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十四)加强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制定《云南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支持和打造一批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发挥体育产业基地的聚集效应和规模效应。(省体育局负责)
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十五)完善赛事管理制度。制定《云南省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和体育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赛事管理职责,厘清赛事各方权利义务。制定《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推进各级单项体育项目协会成立裁判委员会,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工作。(省体育局负责)
(十六)强化体育赛事公共安全。建立不同级别、不同类型体育赛事的安保标准体系,2022年底前完成全省大型体育场馆安保等级评价工作。体育赛事安全许可时间从7个工作日压缩至4个工作日,为体育赛事承办单位申请安全许可提供便利。鼓励体育赛事承办方引入专业安保公司承担安保等工作,保障体育赛事安全。(省公安厅牵头;省体育局配合)
(十七)健全救援体系。完善风险多发区域的安全警示、紧急救援、消防、安全防护等标识信息,引导户外运动者合理流动。加快建立全省涵盖医疗、救援、运输等服务保障方面的综合应急救援服务体系,构建以昆明为中心、其他州市为支撑、县市区为支点、户外运动基地为补充的安全救援网络。(省体育局牵头;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十八)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我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置体育产业有关专业,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对全民健身的服务和引导作用。(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统计监测。加强体育产业机构名录库建设,开展体育产业重点业态动态监测,对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完善体育产业统计核算制度,推进全省体育产业统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到2022年,基本形成及时、全面、准确的体育产业数据定期发布机制。(省体育局牵头;省统计局配合)
七、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
(二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场主体,可享受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税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自用房产和土地,按规定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支持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体育场馆依照我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年度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参与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体育产业供地。各地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统筹考虑体育用地布局。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体育产业,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所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给予优先保障。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发展体育产业。(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拓展抵质押物范围,开展体育企业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全民健身、体育赛事活动有关的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产品。(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省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有关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衔接,加强对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省体育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各类体育协会采用冠名、赞助、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其无形资产。完善体育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强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对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加大对体育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体育市场秩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配合)
(二十五)落实工作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