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教〔2016〕40号

 

各州 ( 市 ) 财政局、体育局,镇雄县、腾冲市、宣威市财政局、 体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体育局    

2016年3月22日        

 

云南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大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用于支持和鼓励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以下简称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并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完成情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本级财政承担比例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为:已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馆,即观众座位数20000个(含20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3000个(含3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1500个(含1500个)以上的游泳馆(跳水馆)。

第六条 补助资金分为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两部分,补贴资金对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给予适当补贴;奖励资金对体育场馆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补贴标准根据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后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情况及成本支出情况,并结合体育场馆的类型和规模等因素核定,具体标准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补贴标准表》(附件1)。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中央、省级、州(市)承担比例见《云南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承担比例分配表》(附件2) 。

第九条 奖励资金根据中央《办法》第九条统筹核定,省财政厅根据核定金额会同省体育局,结合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考核、运营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方案。

第十条 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包括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公益性体育活动举办、设施设备更新、运营环境改善等。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应当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情况表》(附件3),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并对申请单位运行开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填写《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情况汇总表》(附件4),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文上报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上一年度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工作总结,提交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每年新增申报补助的体育场馆还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座位数证明材料和免费低收费开放公示材料。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申报场馆的类型、归属、座位数及竣工时间等基本情况认真审核,对上一年度对外开放时间、服务内容等严格把关,并将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场馆名录对外公示。不符合补助要求的场馆不得汇总报送。州(市)联合上报前,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对场馆竣工报告、座位数证明材料、免费低收费开放公示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承诺书。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前应对同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凡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后,在30日内分配下达并抄送省体育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结合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下达至项目单位,并抄送同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场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补助资金,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补助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确保体育场馆按规定免费低收费开放,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各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当地主流媒体、门户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场馆名录以及相关开放情况,通过设立监督电话、邮箱等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强化公众监督。

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对本地区受补贴和奖励单位补助资金 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送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检查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者报送 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补贴标准表 

   2.云南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承担比例分配表

    3.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情况表

    4.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情况汇总表

 





 

 

 

云南省体育局发布